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其所享有的合法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
债权转让在民商事活动是非常常见的法律行为,债权的转让是债这一权利不断流动,达到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繁荣发展。
债权转让不仅发生在各个企业单位等商业主体之间,也会发生在普通民众之间,因此它是民法上不可或缺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将会详细解释债权让与这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它所产生的一些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顾名思义是将债权进行转让,而它涉及三方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接受债权的第三人。
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当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便成为新的“债权人”来替代行使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它与合同转让非常类似,但合同转让,是对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情况下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换句话来说,合同主体变更时,合同的内容仍保持其同一性,即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而债权转让也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
例如小明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该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等管理层的决策正确,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收购了A公司,也获得了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数笔债权。因此小明所在的上市公司可以以债权人的名义要求债务人B公司清偿这数笔债务。
为何上市公司在收购A公司后便获得本属于A公司的债权呢?这是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的方式将A公司合并,将其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混同,也就是混同形式下的债权转让,因此上市公司能以债权人身份行使债权。
债权转让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同,都存在有效、无效等效力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行为无效,下面分别分析一下这三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的无效状态。
第一情形下,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权利,根据民法典各编的规定有其特殊性。比如在人格权篇中,著作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既带有人身性质,也带有财产性质,但著作权是否能够转移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是需要根据其性质来做认定的。
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通过签订一定合同进行转让以获取经济利益,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它是专属于著作权人本身的,天生带有人身性质属性而不能对外进行转让。
第二种情形下,是指因为有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阻断了债权转让的流转性,这不是说债权不能转让,而是民法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
但这种情况下下也有例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款法律规定会觉得拗口和不理解,其大概意思是指当事人以金钱作为标的的债权不能转让的约定是不能对抗任何人的,而以金钱之外的标的的债权,比如履行劳动行为这种行为标的就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民法概念中,善意的意思通知是指行为人出于不知情的状态而好意的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种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债权转让的兜底情形,凡是民事法律所禁止的都不允许转让。例如,贩毒者小明和小王达成毒品交易,但小王暂时没有多余现金与小明进行交易,因此小王对小明进行赊账。
小明同意后,将其债权转让给另外一个贩毒者小金。在该案例中,关于毒品交易的债权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属于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因而该转让无效。
上面谈到关于债权转让的一些禁止性条件,但也需要了解一下债权转让的要件。根据民事法律的法学理论,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能改变债权的内容;第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第三,债权人必须与第三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在实施债权让与的法律行为时,需要注意其禁止性规定和转让所需要的条件,做到在民事法律框架下进行法律活动,让合法合规成为“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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