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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用餐单位及承包方都应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6:54:00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避免部分单位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按照规定,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为顺应食品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需求,并针对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重点领域风险较高的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规定》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介绍,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全国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发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正后,新增了食品安全总监需由企业管理层担任的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在企业的职级定位,确保更好履行职责。《规定》要求将每日检查、每周排查、每月调度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风险隐患可追溯、可整改。再如,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在发现事故风险后,企业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以及时避免风险扩大。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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